一、考前准备
1. 每日自行测量体温和监测健康状况,并通过“苏康码”界面进行健康申报;尽量保持在江苏省境内,减少不必要的跨市流动,避免去中高风险地区和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
2. 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返回、境外人员接触史,苏康码为非绿码的,以及出现发热(体温超过37.3℃)、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不能签署《江苏省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健康应试承诺书》者,如确需参加考试的,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主动将信息报本考点。(联系电话0516-83656219,电子邮箱yzb@jsnu.edu.cn)
3. 赴考时,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4. 考试开始前,考生须签《江苏省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健康应试承诺书》。按要求签订后在进入考点时出示,第一场考试进入考场后交给监考员。
二、入场检查
1. 我校考点在泉山校区东门、南门设置入场检查通道。建议考场楼为泉山6、7、8、15、17、22号楼的考生选择我校东门(上海路)进入考点;考场楼为西教1、西教7、西教8、西教9、西教14号楼的考生从南门(海河西路)进入考点。
2. 因体温检测及健康码、行程码核查等流程,建议考生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并请考生预留出足够时间步行至相关考场楼。从学校东门步行至泉山6、7、8、15、17、22号楼均需6分钟左右;从南门步行至西教1、西教7、西教8、西教9号楼均需6分钟左右,步行至西教14号楼需15分钟左右。注意,从东门步行至西教1、7、8、9、14号楼需要35分钟左右,请考生提前选择最优路线进入考点。考试楼分布图附下。
3. 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苏康码、行程码,佩戴口罩进入考点。为防止网络拥堵导致入场时无法正常出示,可以提前将考前一日内“苏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页面进行彩色打印。不佩戴口罩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考生不得自驾进入我校考点参加考试。
4. 考生须听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完成体温测量、苏康码与行程码检查等工作。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体温异常的考生须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经现场医务专业人员复查体温及流行病学史等综合评估指标,确定考生符合健康应试要求后,方可进入考点。考生如考前14天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低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疫情关联地区旅居史但与确诊病例无轨迹交叉者,建议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5. 考生午餐、学习或休息场地可根据考试楼就近选择相应餐厅就餐,减少不必要的校园内流动和聚集。
6. 我校考点允许考生在12月24日14:00-16:00时段内提前查看考场,并请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苏康码、行程码、《健康应试承诺书》,并佩戴口罩进入考点,并配合完成相关核验工作。考生不得自驾进入考点。
三、应试要求
1. 请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争当诚信公民。
2. 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做好身体健康检测,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的,将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考试过程中,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N95口罩。
3. 根据教育部要求,国家教育考试在标准化考点实施,考试全部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考试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还将加大对异常信号的监测力度,对发现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非法传输考试内容的人员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4. 考生入场时只能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须物品,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5.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开始入场,不得在考场外逗留,监考人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考生是否携带违规物品并进行身份验证,考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和配合接受检查和验证。为节省考生的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件的衣帽鞋袜。考试过程中,我省各考点还将使用其他探测仪器,监测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等违规行为。
6. 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试结束前不得提前交卷。
7. 请考生不要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凡携带者,考前如不交出,开考后不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处理。
8. 考试时间以考点发出的考试信号为准。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
9.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10. 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同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惩。
再次提醒各位考生,请珍惜个人名誉,遵守法律法规,争当诚信考生。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千万不要携带任何违禁物品(特别是手机)!千万不要找人替考或者替代他人考试!